查看原文
其他

江西: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江西人社 2020-02-15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切实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一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劳动者在被隔离或被采取紧急防疫措施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其被隔离或被采取紧急防疫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分别顺延至其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二要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春节后无法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休年薪假、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对能够部分复工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协商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调整薪酬、工时、轮岗等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三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要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职工联系,及时掌握职工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实施隔离措施的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推荐阅读



江西: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应认定为工伤!



抗击疫情,这里有50个最新的好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